陈律师本来是打算揭穿殷蔓蔓与张锋假结婚的伎俩,没想到却让殷蔓蔓把水搅得越来越浑。庭审之前,社会舆论对此案的评价是常徐张三人之间的感情纠纷,殷殷蔓蔓即便参与进来也是打酱油的,没有想到在庭审中,殷蔓蔓坦诚她对常和张都曾经有过感觉,而她最终却与张锋结合,并且对张锋倾心相恋。殷蔓蔓是不是因为常雨泽拒绝了她抛出的绣球而怀恨在心呢?她不遗余力的维护张攻击常不正是一个因情生恨的小女人发泄怒火吗?
庭审继续进行,公诉方提出常雨泽在银监局开枪闹事时的证据,指控他有滥用枪械的前科。这条证据不仅与他枪伤张锋的案子相呼应,形成一条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而且也会加重法庭对他的判罚力度。
就象前面那几个人证一样,检察院也没有主动搜集这条证据,而是徐虹极力要求加上的。这条证据是郑卫华以前给纪委部门提交过的,不知道怎么又让徐虹搜集到一个复制件。
证据是真实无误的,陈律师不能从证据的真伪来辩驳,只能打出“激情伤人”的老牌子,因为徐虹与她的领导在办公室通奸,常雨泽激愤难耐,开枪警告他们。
陈律师辩解称,这起事件与常雨泽枪伤张锋是相同的,因为徐虹与他人通奸,严重伤害常雨泽的尊严和感情,导致他激愤之下开枪,他在银监局开枪只是为了警告对方。
徐虹静静听完陈律师的辩述,冷冷问常雨泽:“被告人确认你开枪之时你的妻子正在郑卫华办公室的小套间里面与郑卫华发生性关系吗?”
她说话时把她本人的这个角色替换成了“常雨泽的妻子”,似乎她是以局外人的角度来参与辩驳。
55一审15
常雨泽:“是的。”
徐虹:“你是亲眼所见,还是从他人口中听说?”
常雨泽:“我亲眼所见。”
徐虹:“当时,郑卫华办公室里的那个套间小门是关着的,你是从哪里看到的?”
常雨泽:“我是从窗户外看见的。”
徐虹:“郑卫华的办公室临着大街,窗户对面最近的等高建筑也在一百米之外,你确认你通过目视都够看清楚一百米之外一扇窗户内的某个人吗?”
常雨泽:“我不是单纯用眼看,我是用高清相机看的。”
徐虹:“你的高清相机是哪里来的,你家用的,朋友处借来的,还是你们公安局专用的摄相机?”
常雨泽愣了一下,据实回答:“我单位里的相机。”
徐虹:“是你们公安局专用的摄相机吗?”
常雨泽:“是的。”
徐虹:“你确认你用公安局专用摄相机清楚看到你妻子与郑卫华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吗?”
常雨泽:“是的。”
徐虹:“请被告人看着我的眼睛,你确定你当时看见我徐虹吗,你敢对法庭发誓吗?”
看到徐虹那双带着愤怒和鄙夷的眼睛,常雨泽心中没来由的颤了一下,他确信当时所见不会有错,只是遗憾的是,他没有看到她的正面即面部。
他的心绪不由得动了一下,他当时为什么不多等一会呢,等到她的脸转向窗户不正好抓拍到了吗?
想归想,他仍然坚定的说:“我不用发誓,我在法庭上所说的话都是真实不虚的。”
徐虹:“你既然看到了你妻子与郑卫华发生性关系,你手中又有摄相器材,那么你是不是用相机拍下了你妻子与郑卫华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证据?”
常雨泽:“是的。”
徐虹:“你的证据在哪?你能不能给法庭提交你拍下的证据?”
常雨泽:“我已经删掉了。”
他本来想说这些证据让张锋给删掉了,但是觉得这样说不妥当,张锋现在昏迷不醒,如果他这样说,会让法庭认为他是推卸责任,有意往张锋身上栽赃。他断定张锋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徐虹,因为正是他监视和偷拍她的丑事,他即便告诉她估计也是兑过水份的谎言。
徐虹立即追问:“你是什么时间删掉的证据,拍后即删,还是几天后才删掉的?”
果然,从她问话的语气中不难看出张锋没有告诉她实话。
常雨泽不得不作出选择:“我拍摄后没有留存,直接删掉了。”
徐虹冷笑一声:“你的回答真是搞笑,你一再宣称你的妻子与郑卫华通奸,为此你借用你们公安局专用摄相机偷窥郑卫华的办公室,你又说你已经拍摄了你妻子与郑卫华通奸的视频物证,但是随后你又立即销毁了这个证据。
你不觉得你的回答很荒谬吗?你是警察,理应知道物证的重要性,你没有确切物证却一口咬定你妻子与郑卫华通奸,你不认为你是在诽谤吗?”
不等常雨泽辩解,陈律师立即插话辩驳说:“请对方代理人分清家庭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区别,你不要用处理案件的思路来推导家庭纠纷。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删掉证据的做法虽然不太妥当,但是合情合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都有忠于婚姻忠于对方的义务,我的当事人在发现他的妻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他有权追查和了解真像。当我的当事人亲眼看见他的妻子与其他男人正在通奸时,他心中的愤怒情绪想而可见是多么强烈。
但是,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重视家庭的丈夫,虽然亲眼所见他的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不道德的性关系,他仍然保持了基本理智和深厚的夫妻感情,他删除刚刚拍摄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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